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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公房承租更名纠纷小结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公房的正式名称是“公有住宅”。近年来,因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而打行政诉讼官司的,屡见不鲜。从实务来看,公房承租人变更,应注意如下事项:
法律依据
北京很多公房起租时间,都要追溯至1980或1990年代。这些早年起租的公房,一旦发生承租人更名纠纷,其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2、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09号《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1998年1月1日开始使用)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起诉案由
从已公布的法院裁判文书分析,这类案件的案由,并不统一,比如:“公房行政答复”、“公房承租人变更”、“公房承租人变更答复”,等等。
诉讼主体
这类案件的被告,因个案的不同,也呈现出较大区别,有的案件以答复单位为被告,有的以答复单位所在的区县政府为被告,有的案件还将与原告存在争议的第三人(自然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案件结果
这类案件的结果,多为如下几种情况: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因个案不同,有所区别。有的案件中,法院确认原告不具备“其他家庭成员”资格,故此驳回诉讼请求;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双方主体是平等的,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此驳回诉讼请求。
2、撤销答复单位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如果是二审,有的案件会一并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