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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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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征收补偿
来源:本站原创
按北京市现行规定,征收公租房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征收补偿: 1、征收自管公租房或者收回直管公租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租房承租人的公租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2、公租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租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租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3、公租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租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租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公租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租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租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租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租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租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租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5、经审核查明公租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租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租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租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租房的,对公租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租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6、公租房承租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将承租公租房交区、县房屋征收部门。 7、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完成搬迁期间,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原公租房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做好房屋管理工作,委托管理费用由申请征收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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