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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争夺周转补助费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李红和杨青结婚,婚后,与杨青父母同住在一处宅基地房中,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杨青的父亲。 2011年,上述房屋被拆迁,杨青的父亲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记载,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被安置人为上述四人,拆迁人应按被安置人数和2万元/人的标准支付周转补助费。之后,杨青的父亲领取了四人应得的周转补助费。 2014年,李红与杨青诉讼离婚,离婚判决中并未对上述周转补助费进行处理。离婚后,李红多次找到杨青及杨青父母,索要周转补助费,均遭拒绝。李红遂以杨青及杨青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责令三被告支付周转补助费。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责令杨青的父亲向李红支付周转补助费,驳回李红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问题一:杨青的父亲于2011年即领取了周转补助费,李红却于2014年才起诉索要该款,是否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问题二:李红与杨青诉讼离婚的判决中,并未对上述周转补助费进行处理,是否意味着李红不应享有周转补助费? 对于问题一,本律师认为,因本案的案由为分家析产纠纷,李红诉请的是对杨青的父亲所领取的周转补助费进行分割,这涉及的是物权保护请求,而不是债权请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往往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故此,在本案中,李红虽然在杨青父亲领款2年后才起诉,但并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超过的问题。 对于问题二,本律师认为,在离婚诉讼中,鉴于当事人双方是夫妻俩,法院通常只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对于涉及到第三方的共同财产则以另案解决较妥。本案中,杨青父亲领取的周转补助费,除包含有李红、杨青的权益外,还涉及到第三方杨青父母的权益,故此,在李红与杨青的离婚判决中,并未直接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李红已丧失对该共有财产的权益。现李红通过另诉的方式,要求领款人杨青的父亲给付周转补助费,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故得到了支持;而杨青及其母亲并非领款人,李红要求他们给付周转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