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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刘某争夺安置房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刘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与孙某父母同住在市郊某村20号院,四人均为该村村民。20号院宅基地登记在孙某父亲的名下。2008年,刘某、孙某夫妇搬出20号院另住。
2012年4月,乡里搞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孙某父亲以乙方身份,与甲方乡政府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实际腾退人口为孙某父母、孙某、刘某;安置房屋为一套面积120平米的三居室和一套面积60平米的一居室,安置房购买价为每平米2800元。同时,乡腾退安置办法规定,对实际腾退人口按每人40平米的标准,进行统一定向安置。上述腾退安置协议签订后,20号院被拆除,后,两套安置房被交付给孙某父母,支付安置房购房款后剩余的拆迁补偿款,也由孙某父母领取。
2012年11月,刘某和孙某育有一女小孙。2014年,刘某和孙某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小孙归刘某直接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孙满18岁止。刘某无其它住房。
离婚后,刘某曾多次找到孙某父母、孙某,要求对上述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均被拒绝。刘某遂将孙某父母、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一居室安置房归刘某所有,三居室安置房归孙某父母、孙某所有,并请求判令对剩余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一居室安置房归刘某所有,刘某就多占的20平米面积给付孙某父母和孙某补偿,同时判令对剩余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本案中,刘某作为20号院被腾退人口之一,依据上述腾退安置协议书和乡腾退安置办法的规定,应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及取得剩余拆迁补偿款的权利。鉴于刘某在离婚后无其他住房,并且承担着直接抚养幼女的义务,故此,法院酌情判决上述一居室安置房归刘某所有。
上述一居室安置房面积为60平米,比刘某应得的安置面积超出20平米,本着公平原则,法院判令刘某在享有该房所有权益时,应对多占的20平米面积给三被告一定补偿。在补偿标准上,原被告存在巨大分歧,原告刘某认为应按安置房购买价每平米2800元计算补偿,而被告却认为应该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补偿。法院在充分考虑了该房性质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等价有偿、公平合理、有利于生活及物权分割等民事原则,最终参照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了该项补偿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