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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借名购买两限房纠纷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贾先生和先女士是夫妻。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于2006年被拆迁,安置人口为三人,分别为贾先生夫妇及独生子,当时,贾先生夫妇 嫌安置房位置较为偏远并且户型不好,便不想购买此房,恰好贾先生的侄子小贾,刚才外地老家来京工作,缺房居住,便借名购得 了该房。为防止日后起纠纷,贾先生作为甲方,小贾作为乙方,还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其中约定,安置房购房合同以贾 先生的名义签订,但全部购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等均由小贾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归小贾所有。协议签订后 ,贾先生出面签订了安置房购房合同,小贾依约定付了购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取得了一套安置房,房屋性质为两限房,该房一 直由小贾实际居住。2010年,贾先生取得了该房的房产证。2012年,先女士加名成功,登记为该房的共有人。2013年,先女士诉至 法院,要求确认贾先生和小贾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贾先生和小贾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中,安置房的性质为两限房,此类房屋的购买与特定身份相联系,购买对象具有专属性,适用国家保障房相关政策规定,其买 卖、转让等处分行为应受到严格限制。贾先生和小贾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的时间,自贾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证起算未满五年,按 两限房相关管理规定该房不得买卖。此外,小贾是外地户口,根本不具备购买两限房资格。 故此,贾先生和小贾签订的上述《房产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