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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田某争夺房产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田某是桑女士的独生子。二十多年前,田某三岁时父亲去世,桑女士带着田某,回到娘家,和寡母戴女士,一起生活。 2012年,戴女士因病住院,田某经常去医院探望外婆。一天,田某又去医院探望戴女士,戴女士表示,在她去世后,她名下的一套房产归田某所有,田某乘机将戴女士的话记录在纸上,交由戴女士签了名。不久,戴女士去世。田某要求继承戴女士名下的房产,桑女士不同意。田某遂将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戴女士名下的房产。诉讼中,田某认为,自己将戴女士的话记录在纸上,并由戴女士签字,形成一份口头遗嘱,依该口头遗嘱的内容,自己有权继承戴女士名下房产。桑女士则认为,自己才是戴女士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田某出示的所谓口头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审判结果】
田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田某将戴女士的话录成文字并交戴女士签名,是否形成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田某将戴女士的话录成文字并交戴女士签名过程中,病房中只有戴女士和田某两人,缺少两名以上合法的见证人,故此,田某对戴女士话所做的文字记录,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口头遗嘱的特点和要求,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此外,田某只是戴女士的外孙,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故此,也不能依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戴女士遗留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