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案例点评 | 离婚房产分割房屋征收 | 宅基地房 | 小产权房 | 房屋限购 | 共有房产 | 公 租 房 | 房产抵押  | 房产转让
房产遗赠 | 央产房专题 || 房地产诉讼与仲裁||                                                                               律师声明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子诉父: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小赵是老赵的独生子。
老赵父母共育有老赵和赵二两个子女,老赵父亲于1990年去世,老赵母亲于1992年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有房产。老赵父母生前,并未通过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方式处分该房产。在老赵父亲去世前,老赵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业已去世。
老赵之妻(小赵母亲)于2003年去世。2012年,老赵和赵二订立房屋分割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赵二所有,赵二一次性向老赵支付房屋补偿款150万元。小赵认为,该协议侵害了其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小赵母亲是否对上述房产拥有合法并且可继承的权益。如果小赵母亲对该房产不拥有合法并且可继承的权益,那么,小赵以继承权受损为由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将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中,老赵父母先后去世后,老赵和赵二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并未声明放弃继承权,在此情形下,在上述房屋在分割前,该房将归老赵和赵二共同共有。
小赵母亲于2003年去世时,该房尚未分割,仍为老赵和赵二共同共有,法院据此认定,小赵母亲生前并未取得该房合法权益,故此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不过,本律师认为,如果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继承法和婚姻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关于小赵母亲并未取得上述房屋合法权益的认定,值得进一步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