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案例点评 | 离婚房产分割房屋征收 | 宅基地房 | 小产权房 | 房屋限购 | 共有房产 | 公 租 房 | 房产抵押  | 房产转让
房产遗赠 | 央产房专题 || 房地产诉讼与仲裁||                                                                               律师声明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借名购房不受法律保护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2004年,河北人黄女士借用北京人邱先生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邱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北京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在邱先生名下。黄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及相关税费,并以邱先生名义签订了按揭合同,办理了为期20年的房贷,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黄女士一家实际居住使用。
2014年,邱先生以房屋所有权确认为由起诉黄女士,要求确认前述房屋归其所有。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邱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黄女士和邱先生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有严格的限制,而黄女士不具备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此,借名购房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该房所有权归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邱先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产权应归邱先生所有。
不过,从实务经验看,黄女士可另行起诉邱先生,要求邱先生返还购房款、相关税费等款项并给付房屋增值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