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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夫妻私分房间的约定为何无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赵女士,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双方凭借多年的共同积蓄,购得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随后取得了房产证。201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房内南侧主卧归赵女士所有,北侧的两个房间归王先生所有,门厅、厕所和厨房共用。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居住在前述同一套三居室内,但争吵摩擦不断,2013年7月,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无效,并对房屋重新进行分割。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第四条无效,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前,不少离婚案件,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时,会将同一套房屋内的房间在夫妻间进行分配并确认分得人享有该房间的所有权,这样就出现同一套房屋有二个所有权。本律师就亲眼目睹过这样的法院文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因物权法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原则,同时,鉴于同一套房屋在物权法意义上是一个物,约定或判定同一套房屋内房间归属不同人,将直接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故此,为确保房屋分割的合法性,在物权法生效实施后,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不再对夫妻共有房内的房间进行分配,而是采取“房屋归夫妻一方、得房方给与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的新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