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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定金纠纷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3日,赵红与李青签订一份定金合同,其中约定:赵红购买李青所有的一套二居室;赵红于协议签订之日交纳定金10万元;2012年1月15日前双方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1月10日,赵红得知:该房是已购央产房,要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时补交土地出让金,便找到李青,以李青掩瞒房屋性质为由,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李青不同意退款,并敦促赵红按约定在当月15日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经多次协商无果,赵红遂于当月17日,以李青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故意掩瞒房屋是已购央产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赵红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央产房买卖定金纠纷。 赵红和李青所签定金合同中所约定的定金,属于订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李青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仅未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且还积极敦促赵红及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此,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本案涉案房屋虽然是央产房,但法院已查明,该房不属于禁止或限制上市交易的房屋,故此,可以作为合法的交易标的,此外,赵红在订立定金合同时已看过该房房产证,故此,赵红指控李青故意掩瞒房屋性质,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和退还定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