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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惠女士自己的房子为何无法拍卖?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惠女士和秦先生几年前诉讼离婚时,对于双方共有的一套二居室央产房,法院判令双方各得一间。后,惠女士搬离二居室并将自己分得的房间对外出租,秦先生则留住在自己分得的房间内。
2013年,惠女士因生活困难,并且,单独出售自己分得的那间房一直找不到买主,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归秦先生,由秦先生按二居室的市场价以及惠女士对二居室拥有的权益比例支付补偿款给惠女士,如秦先生不同意支付补偿款,则请求法院对二居室进行拍卖,再由二人分割拍卖款。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惠女士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依据现行规定,部分央产房存在上市出售限制。
涉案的二居室房屋,是惠女士和秦先生婚后,秦先生通过单位房改购得的一套央产房。该房的原产权单位是一家科研机构,房屋位于涉密区域内。原产权单位向秦先生出售该房时,曾在售房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不得上市出售,并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了相关备案。
案件审理中,秦先生以自己没有义务和支付能力为由,拒绝购买惠女士对二居室享有的权益,也不同意将二居室对外拍卖,同时,还出示了售房协议和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房限制对外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购买惠女士对二居室享有的权益,该房因处于涉密区域并且原产权单位在售房时限制该房上市出售,惠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