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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吴先生、吴太太是一对夫妻,赵女士及儿子赵大、赵二组成了一个单亲家庭。
2005年8月,赵女士一家所住的平房因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拆迁,购买了回迁楼房,同年12月,赵女士一家因急需用钱,将该房出售给了吴先生和吴太太,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售价为30万元;等赵女士一家取得房产证后30日内,双方配合办理过房屋户手续。合同签订当年,吴先生、吴太太向赵女士一家付清了30万元购房款。
2012年5月,赵女士一家取得该房房产证,房产证中标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因房价持续高涨,赵女士要求吴先生、吴太太再另行支付70万元,否则,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无果,赵女士、赵大、赵二遂于2013年起诉吴先生、吴太太,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诉讼中,赵女士一家认为,双方买卖的房屋系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房屋,买卖该房的时间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期限的规定,故此,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赵女士、赵大、赵二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是否应遵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期限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并非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买卖的经济适用住房;赵女士一家以房屋交易时间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期限的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很明显,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适用房,二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