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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情理法三道:捍卫我的经济适用房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沈翠于2008年8月,与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得了一套房产,合同中约定:朱先生将其于2004年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沈翠;等该房限售期满后,再将该房过户给沈翠。该房限售期满后,沈翠多次催促朱先生,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朱先生总是找借口推脱,致使该房始终未能过户到沈翠名下。
2011年1月,朱先生的爱人朱太太,以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出售给沈翠时她不知情为由,起诉沈翠,要求确认沈翠和朱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朱太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在认定此类合同效力时,应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沈翠向朱先生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查看过朱先生出示的户口本和房产证,户口本中显示朱先生的婚姻状态是未婚,房产证显示的产权人是朱先生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价与当时的市场价相当,合同签订后,沈翠不仅按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了购房款,而且在购房后已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该房多年。从保障合同交易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基于保护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朱太太诉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显然缺乏合理理由和法律依据。

(文中人名为化名,为便于叙事,案件情节有所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