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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谷林树


专长:房地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投融资、技术许可、工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手机:13552858931

 

谷律师于一九九二年毕业于国内知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又在另一家理工科名校接受系统的工科专业学习。一九九五年获得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部部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主任,现为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北京律协专门委委员。

谷律师为淮南矿务局总公司【大型央企】、旺旺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拓宇系统集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神州数码【香港上市公司】、威盛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世纪互联【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美奥翔投资公司【四大企业集团共同举办的投资公司】、中海投资【国有投资公司】、中盐【大型央企】、中煤【大型央企】、中广电设计院【大型央企】、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并受托牵头筹建了由数十位中外知名法学家组成的高端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

谷律师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互联网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房地产、股权、继承、合同、劳动等方面的纠纷。

谷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往往有独到见解和特殊处理手法,拥有较高的胜诉率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更多详情,请访问谷律师简介

 

蔡某1三兄弟诉刘某母女房屋所有权确认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蔡某1父母共育有四个儿子:长子蔡某1、次子蔡某2、三子蔡某3、四子蔡某4。
蔡某1的父亲于文革期间,将一套祖传私房的房产证上交给房管局,但一家仍住在该房内。
上世纪80年代末,蔡某1父母先后去世。1992年,蔡某4向居委会申请补发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将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当时,蔡某1、蔡某2写了弃权书。蔡某1的弃权书中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的继承。蔡某2的弃权书只提到“放弃对祖产的继承”,蔡某3既未写弃权书,也未对是否参与该房继承明确表态。
2003年蔡某4与刘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育有一女蔡某5。蔡某4与前妻所生子蔡某6年幼,也由蔡某4和刘某共同抚养。 2010年蔡某4去世。
2011年蔡某1、蔡某2、蔡某3与刘某、蔡某5(刘某代理)签订了协议书,其中明确上述房屋归蔡某1、蔡某2、蔡某3、刘某、蔡某5共有,该房如被征收,征收补偿归5人共有。
2013年,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刘某、蔡某5(刘某代理)以被征收人身份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独得了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并拒绝向蔡某1、蔡某2、蔡某3支付补偿。蔡某1、蔡某2、蔡某3,于是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所有权归蔡某1、蔡某2、蔡某3以及蔡某4的全部继承人共有。
审理中,蔡某1声称当年之所以出具弃权书,是因为当时一套房子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出具该弃权书,只是为了帮忙将房屋登记在弟弟蔡某4名下,自己实际上并无放弃继承该房的意思,为证明这一点,蔡某1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蔡某4署名的《证明》,《证明》中明确记载,蔡某1出具弃权书只是为了帮蔡某4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不应视为蔡某1放弃对该房的继承。刘某辩称该《证明》上蔡某4的签名是伪造的。经司法鉴定,《证明》上蔡某4的签名与检材中的蔡某4的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蔡某1三兄弟的诉讼请求,判令上述房屋归蔡某1、蔡某2、蔡某3、刘某、蔡某5、蔡某6共有。刘某和蔡某5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的房产纠纷案件,但涉及较多法律方面的考量。
首先,在立案环节,目前北京法院都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中写明案由。案由,在一定意义上,会关系到案件审判结果。就本案来说,涉诉房屋从历史渊源看,是蔡某1父母留下的遗产,但本案并不适宜以法定继承纠纷作为案由,这是因为在蔡某1父母去世后,该房已被重新登记在蔡某4的名下,从形式上看,产权人已变成蔡某4,更为紧要的是,在起诉时蔡某4已死亡,涉及到蔡某4的遗产继承问题,而蔡某1、蔡某2、蔡某3只是蔡某4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刘某、蔡某5、蔡某6均在世且未依法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蔡某1三兄弟以法定遗产纠纷为由起诉,很有可能不被。法院立案。

其次,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法院关注的焦点是,蔡某1父母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是否已对蔡某1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屋分割完毕。如果已实际分割完毕,那么,该房现在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蔡某1父母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但只有蔡某1书面放弃继承该房,蔡某2虽然书面弃权,但弃权书中只提到“放弃祖产”,并未明确放弃对该房的继承,蔡某3既未出具弃权书也未口头表态是否继承该房,蔡某1、蔡某2现起诉要求共有该房产权,可见其已对当初的弃权行为表示反悔。根据这一情况以及上述2011年刘某和蔡某1等人签订的协议书,法院认为:涉诉房屋作为蔡某1父母遗产,至今并未实际分割完毕,该房虽然早已变更登记在蔡某4名下,但仍应按蔡某1父母的遗产加以处理。至于蔡某1和蔡某2反悔当初的弃权行为是否有效,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0条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承认该反悔的规定,法院决定承认反悔有效。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涉诉房屋归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共有,鉴于蔡某4已去世,其所得份额改由其法定继承人刘某、蔡某5、蔡某6共有。